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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问政问题

网友:平风 发布时间:2020-06-27 17:18:07

问政部门 洛南县政府

请求解决洛南县古城非金属矿改制期间遗留问题尊敬的商洛市领导:宋新民,男,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工程师职称,2002年4月至今任洛南县古城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程宏亮,男,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政工师职称,2002年至今在洛南县古城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任公司监事主席。现将洛南县古城非金属矿改制期间遗留问题反映如下:洛南县古城非金属矿成立于2002年4月20日,属国有独资企业,现有职工12名,隶属洛南县黄金管理局管理。2011年8月洛南县政府将洛南县古城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两座萤石矿山以380万元转让给延长石油集团公司,用于企业职工安置。公司成立止今收入壹仟余万元,全部上交政府。2011年9月26日经洛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出台了《洛南县古城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安置方案》,对该企业进行改制,但改制至今不彻底,我们的工资,补偿金,保险等没有按规定兑现。根据洛南县国有企业以往企业改制各企业领导人都进入财政供养的安置办法,请求解决二人的工资及工作和保险等问题。以上问题,我们多年上访至今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从2015年至今,原洛南县总工会主席杨军(批示一次)、原常务县长袁立锋(批示一次)、现常务县长李凌云(批示一次)、县委正县级督导员、信访联席会主任董德康(批示二次)、县长王宇鹏(批示四次)、县委书记璩泽涛(批示一次)等领导多次批示,都没有得到解决。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们只好借助领导留言平台,反映情况,恳请领导解决为盼。 反映人:洛南县古城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职工 宋新民:15389532983 程宏亮:15829170777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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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市新闻网: 收到贵办关于宋新民和程宏亮网络信访问题的办理单后,我县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有关部门对其反映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调查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原古城非金属矿业公司基本情况 洛南县古城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前身为陈耳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古城非金属矿业分公司,始建于1996年,1997年5月建成50吨/日萤石生产线,后经1998年5月技改扩建为200吨/日萤石生产线,1998年8月因市场原因停产。1999年12月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古城非金属矿业分公司作为陈耳金矿不良资产被整体剥离。2002年4月,经县政府批准成立洛南县古城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属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金1082万元。公司拥有日处理矿石100吨萤石选矿厂一座,矿粉加工厂一座,占地面积49亩,建筑面积9175㎡,资产总额1082万元。时有企业人员13人(含临时工1名),时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宋新民、郝正英、尤新虎、程宏亮。 古城非金属矿业公司成立至今从未正常生产,主要对外租赁矿山、资产,企业通过转让矿权、租赁资产等方式总共收入近850万元,其中380万元用于企业改制,130余万元返还给了古城非金属矿业公司,剩余部分上缴县财政。 二、原古城非金属矿业公司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有关情况 (一)企业改制方案 2011年9月29日,县政府召开了第39次县长办公会议,通过了县黄金局汇报的古城非金属矿职工安置方案。安置方案规定,安置基准日为2011年9月30日,安置补偿标准为每满工作一年补偿2858元(2010年社会平均工资,不足一年超过六个月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按半年计算);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一次性补缴清2011年9月30日前该安置职工的养老金(个人部分由个人负责);失业保险金如因政策因素无法缴纳,企业应缴纳部分直接返还职工本人;企业向职工借款、集资一次性退还职工;职工欠企业借款从工龄补偿中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参照我县其它改制企业通用做法,不予考虑,但企业按月扣除职工个人未上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返还职工个人。 (二)职工安置情况 该企业职工货币安置从2012年8月开始,应安置人员12人(其中一人正常退休),截至2013年10月,按照企业改制安置方案,改制工作基本结束,除宋新民、程宏亮(两人均为原企业班子成员)因个人原因不愿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安置补偿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也未领取外,其他人均已按改制方案安置到位。 三、宋新民、程宏亮的诉求及解决方案 经调查,宋新民、程宏亮等人的信访诉求,部分属合理诉求,县黄金局已经按照相关政策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并积极与宋新民、程宏亮沟通,但因两人提出的其他不合理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故一直无法与县黄金局达成一致。 (一)关于其诉求按照“商昌会事审(2012)045号”审计报告,支付宋新民等4人从2006年8月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工资问题 宋新民等4人2006年8月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的工作原本按照档案工资计发(不含加班费),现其提出按照审计报告挂账工资(含加班费)支付。本着息事宁人,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为早日解决宋新民、程宏亮等人上访问题,出于人性关怀考虑,按照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县黄金局会同人社局对其二人反映问题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并决定:按照审计报告,对宋新民等4人从2006年8月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工资重新计发,宋新民工资应付187585.31元;程宏亮工资应付163916.06元;尤新虎工资212934.88元,已领159127.04元,应再付53807.84元;郝正英工资179310.40元,已领116566.46元,应再付62743.94元;以上4人合计应付468053.15元。 (二)关于其诉求支付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30日改制期间工资问题 该企业改制期间,宋新民、郝正英、尤新虎、程宏亮等4人协助改制办工作,约定对改制期间协助人员工资按每人每年10000万支付,时限为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30日,但随后几人提出要按照档案工资预计支付改制期间工资,为了解决信访矛盾,县黄金局经研究同意按档案工资计发,并对此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具体为宋新民:15个月×2800元=42000元;程宏亮:15个月×2800元=42000元;郝正英:15个月×2800元=42000元;尤新虎:15个月×2300元=34500元;工资小计160500元;养老金(每人27个月14688.96元)58755.84元,总合计应付:219255.84元。 (三)关于其诉求解决宋新民、程宏亮2014年1月至2019年12月30日工资问题 信访人提出,要求支付其从2014年元月至2019年底工资问题,两人工资合计388088.00元,加上二人此期间养老金93141.12元,合计应再支付481229.12元。 原古城非金属矿业公司改制工作从2012年10月开始,至2013年10月结束。从改制程序上讲,原企业所有人员从2013年10月已成为社会自然人。其两人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不领取相关费用是由其自身造成的。自2014年1月开始,县黄金局改制办从未给原企业任何职工安排工作,宋新民、程宏亮以拒绝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为由,提出发放此期间工资及养老金没有政策依据,经研究不予认可。 (四)关于其诉求兑付宋新民、程宏亮住房公积金合计137382.52元问题 原古城非金属矿企业改制过程中,参照洛南县其他企业改制做法,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安置费按照改制方案应付尽付。我县组织实施的所有改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均未办理,古城非金属矿业公司也从未在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建立账户并缴纳住房公积金,审计报告上的公积金金额属于空账运行,并未实际产生。因此,其提出的要求(共涉及78人合计近40万元)兑付住房公积金的诉求无法实施。 (五)关于诉求参照我县其它国有企业改制中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办法,对其二人予以财政供养的问题 根据县委、县政府下发的洛发〔2003〕3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文件,第8条之规定:“从2003年起,累计纳税500至1000万元以上企业法人代表(原是国有职工或集体职工身份)可由财政供养,本人可享受副科级待遇;累计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原是国有或集体职工身份)可由财政供养,本人可享受正科级待遇;长期在企业工作且有突出贡献的现任厂长(经理),可由财政供养。”依据1此文件,我县原国有企业部分符合条件法人享受了财政供养待遇,而古城非金属矿业公司从成立至改制时,先是停产,后一直对外出租矿山、选厂,企业自身并未生产经营,不符合文件规定要求,因此此诉求没有理论依据,无法实施。 (六)关于宋新民、程宏亮多次长期反复上访信访有关领导批示无果的问题 自2013年以来,宋新民、程宏亮多次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上访,并给省级有关部门、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等有关领导写信反映诉求,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专门作出批示要求认真解决,我县本着维护稳定、人文关怀的思想多次做出让步,力求息事宁人,但其部分诉求与相关政策不符,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尽管有关领导多次批示,但此信访问题依然无法根本解决。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县将进一步加强与两人的交流沟通,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和解释工作,积极化解矛盾,争取信访人的理解和支持,力争早日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