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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问题

网友:游客z4Ln3 发布时间:2019-12-15 17:13:35

问政部门 商州区政府

各级领导你们好: 商州区龟山大道金岸小区内有商州区廉租房及城投公司建设的商品房,今年4月份国家电网对入户电表改造后,金岸小区商品房物业安居物业,以各种理由推脱,将原来电表改造前剩余电费不给退,近几日小区物业贴出通知,要以原来剩余电费用于公共区域内照明,并且每户每月缴纳10元钱,若不缴费就不给所住居民购水购电。经查询物业管理条例,公共区域照明费用就在物业费里面包含。请问各级领导,金岸小区安居物业收取的10元公共区域照明费用是否合法,是否有物价部门的批复,收费依据是什么?请各级领导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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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来信已收到,正在积极调查办理。